一、申報
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報關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海關進口申報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
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口貨物的情況,并接受海關審核的行為。
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
2、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于一般情況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辦理各類進口貨物的申報手續。特殊情況下的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報關流程,請瀏覽"辦事流程"欄"進出口貨物申報、通關流程"類別其他專題流程。
3、申報的形式和效力
申報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和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均具有法律效力。電子數據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通過計算機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并備齊隨附單證的申報方式。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海關的規定填制紙質報關單,備齊隨附單證,向海關當面遞交的申報方式。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4、申報主體規定
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注冊登記編碼(十位數編碼)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口報關手續。無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單位)進口貨物、物品,可向海關申請臨時注冊登記編碼(十位數編碼)。取得登記編碼后,可以持批準文件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報關企業辦理貨物、物品的進境報關手續。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申報手續的人員,應當是取得報關員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的報關員。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申報流程及要求
1.企業申報
進口貨物(含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自運
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轉關運輸貨物除了在以上時限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外,還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申報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履行有關義務。
2.海關接受申報
不論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或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海關以接受申報數據的日期為
接受申報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電子數據報關單被海關計算機自動退單的,視為海關不接受申報。修改后重新申報的,申
報日期重新按以上規定確定。
海關已接受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經人工審核后,需要對部分內容修改的,申報人修改
后重新發送的,申報日期仍為海關原接受申報的日期。
3.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
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申報人解釋、說明情況或補充材料的,申報人應當在接
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提供完備材料。經審核存在申報不規范等原因且不涉嫌偽報瞞報的,海關予以退單。申報人根據退單原因,做出修改后,重新申報。經審核,審單關員認為有必要與申報人或有關部門聯系,以了解或確定報關單數據有關內容的,可采用報關單掛起的措施,并向申報人發出"與海關聯系"或"待海關通知"的回執或通知。申報人根據回執或通知中的聯系電話,及時與審單部門取得聯系,說明有關情況或按審單部門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4.申報人遞交書面單證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審核通過的,申報人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
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遞交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單)。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延長期限內遞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申報人重新申報,如產生
滯報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計征。
一般情況下,遞單需交驗的材料: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托書(自理報關的無需提交);
(3)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運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6)監管證件(如進口許可證、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
神藥物進口準許證等,進口貨物不涉及監管證件的無需提供);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5.查驗
對需要查驗的貨物,轉查驗部門實施現場查驗。申報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負責搬移貨
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查驗結束后,簽名確認查驗結果。
6.稅費繳納
海關對應稅貨物打印并簽發稅款繳款書,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對超出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征收滯報金,打印海關行政事業性專用票
據。納稅義務人到指定銀行繳款(符合條件的可進行網上支付)。對暫時進口貨物或根據有關規定需征收保證金的,打印并簽發保證金收據。
7.放行
指貨物查驗完畢、稅費收訖的,海關予以辦理單證放行手續,準予申報人提取進口貨物。
未布控查驗、無稅費的,審核單證無誤后徑予放行。
8.結關
指進口貨物辦結海關現場通關監管手續。進口貨物及沒有實際進出境、在境內結轉的貨
物,放行即結關。
9.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
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申報人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
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10. 特殊規定
提前查看貨樣:申報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
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取得主管部門簽發的書面批準證明后提取。
海關徑行查驗: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或經海關通知,申報人未到場的,海關可以在申
報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徑行開驗。
二、繳稅
進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納稅、海關征收稅款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海關征收稅款是海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征收進出貨物稅款、滯
納金及辦理退補稅等的執法行為。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時應當依法向
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供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海關需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中文譯文并對譯文內容負責。
2、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本流程也同時適用于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
3、本流程不適用于:
進境行李物品、郵遞物品進口稅和船舶噸稅的征收管理。
二、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納稅、海關征收稅款流程
1、納稅義務人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
理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
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量等。
2、海關審核、核查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等,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納稅義務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主動要求進行補充申報。海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原產地、價格、成交條件、數量、適用的稅率、匯率等,進行審核。
海關可以根據口岸通關和貨物進出口的具體情況,在貨物通關環節僅對申報內容作程序性
審核,在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申報價格、商品歸類、原產地等是否真實、正確的實質性核查。
3、海關審核處理
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及原產地等,可以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
驗,組織化驗、檢驗或者對相關企業進行核查。
(一)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則號列有誤的,應當按照商品歸
類的有關規則和規定予以重新確定。
(二)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者成
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另行估價。
(三)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有誤的,應當通過審核納稅
義務人提供的原產地證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或者審核其他相關單證等方法,按照海關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四)經審核,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或者所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有關減免
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
(五)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涉嫌偽報、瞞報的,應當按照規定移交海關調查或者緝
私部門處理。
4、海關計征稅款和計征公式
海關根據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完稅價格、原產地、適用的稅率和匯率計征稅款。除
另有規定外,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
稅額)X增值稅稅率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單位消費稅稅額
5、海關開具稅款繳納憑證
除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在貨物實際進境,并完成海關現場接單審核工作之后及時填發稅款繳款書。需要通過對貨物進行查驗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的,應當在查驗核實之后填發或者更改稅款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
6、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柜臺支付方式或網上支付方式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
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繳款書的格式與稅款繳款書相同。
7、稅款核注、核銷
納稅義務人采取柜臺支付繳納稅款的,現場海關通關部門征收稅款崗位憑收款銀行簽章的
稅款專用繳款書第一聯(收據)核注該票報關單電子數據。納稅義務人采取網上支付方式繳納稅款的,海關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自動核注。收款銀行將稅款轉入國庫后,海關財務部門憑稅款專用繳款書第四聯(回執)核銷該票稅單。
8、海關進出口稅則
三、查驗
進出口貨物海關查驗流程:
一、 背景
1、 界定
進出口貨物查驗(以下簡稱查驗),是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
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的執法行為。
2、 適用范圍
本流程包括海關對所有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本流程不包括對進出境物品、郵包的查驗。
3、 對海關查驗的一般規定
保稅貨物的轉讓、轉移以及進出保稅場所,應當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和查
驗。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查驗應當由2名以上海關查驗人員共同實施。查驗人員實施查驗時,應當著海關制式服裝。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
實施查驗時需要提取貨樣、化驗,以進一步確定或者鑒別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等屬性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鑒定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4、 海關查驗方式
查驗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
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等方式。
開箱查驗,包括徹底查驗、抽查。
外形查驗,是指對外部特征直觀、易于判斷基本屬性的貨物的包裝、嘜頭和外觀等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開箱查驗,是指將貨物從集裝箱、貨柜車箱等箱體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裝后,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機檢查驗,是指以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的查驗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選擇的對一票貨物中的部分貨物驗核實際狀況的查驗方式。
徹底查驗,是指逐件開拆包裝、驗核貨物實際狀況的查驗方式。
5、 查驗產生的費用
海關在監管區內實施查驗不收取費用。對集裝箱、貨柜車或者其他貨物加施海關封志的,按照規定收取封志工本費。
因查驗而產生的進出口貨物搬移、開拆或者重封包裝等費用,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承擔。
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貨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規費。
二、 海關查驗流程
1、 接收查驗通知
根據海關通知,對需查驗的貨物,做好查驗準備。查驗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到場。
2、 做好查驗準備
根據海關確定的查驗方式,將需查驗的貨物或貨柜準備好。有施封裝置的進出口貨物,應檢查集裝箱或貨柜是否被非法開啟過,核對封志是否完整。對于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以及因其他
特殊情況需要緊急驗放的貨物,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可以優先安排查驗。
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不宜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查驗,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的,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實施查驗。
3、 配合實施查驗
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如實回答查驗人員的詢問以及提供必要的資料。
因進出口貨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容易因開啟、搬運不當等原因導致貨物損毀,需要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予以特別注意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
4、 查驗后續工作
查驗完畢后,在場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查驗結果。
經查驗發現貨物與申報不符的,按規定程序移交緝私、法規、審單等相關部門處理。對需送檢貨物應當按取樣要求采集貨樣,填寫《化驗鑒定申請單》并辦理相關送檢手續。已經查驗的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能被復驗:如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貨物涉嫌走私違規、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要求并經海關同意等。
5、 放行
經現場海關查驗部門負責人復核后,查驗程序和內容符合查驗指令要求,查驗結果正常的,轉有關崗位辦理放行手續,貨物準予提離海關監管區或裝運出境。
6、特殊規定
徑行查驗: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徑行查驗時,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有義務到場協助,并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
查驗賠償:海關在查驗進出口貨物時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收發貨人提出申請,經海關總署批準,進出口貨物可以免驗。經海關同意,進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
四、放行
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流程:
一、背景。
1、 界定
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人")的申報,完成審單、查驗、征稅作業,結束進出口貨物海關現場作業,
準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取進口貨物、準予出口貨物裝運的行為。
2、 適用范圍
本流程所指海關放行,是指"單證放行",即海關對申報人申報的報關單電子數據、相關的紙面單證以及實際進出口貨物結束審核和監管作業的一個標志時間點。是進出口貨物提離海關監管區或出口裝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實物放行還涉及到碼頭物流管理相關事項。
3、 注意事項
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放行或許可,擅自對上述貨物進行處理的,將受到海關處罰。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走私。
二、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流程。
1、 海關接單審核
2、 查驗、繳納稅費
無需查驗的,無稅費的,直接到放行環節。
3、 海關放行崗進行復核
放行崗位海關關員對電子報關數據、書面單證及批注情況進行復核,對于情況正常,未設定查驗的,辦理單證放行手續;對已設定查驗的,在實施完貨物查驗后予以辦理單證放行手續。
4、 復驗
必要情況下,海關可下達復驗指令。
5、 放行后續事項
貨物放行后,海關電腦系統自動核銷艙單、征免稅證明、手冊、賬冊、許可證等備案電子數據。海關人員在相關單證上加蓋放行章。
6、 企業辦理實物放行。提取進口貨物或裝運出口貨物。